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皇台酒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皇台酒业(17.230, -1.28, -6.92%)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3年8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3]4号)(以下简称“《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赵海峰、代继陈、魏万栋、陈兵、段文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5号)(以下简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2022年你公司通过供应商泸州市巴舟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的基酒由你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陈兵实际控制的公司供应,涉及金额1301.64 万元。2022年你公司向陕西青山绿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绿水”)销售酒类产品,涉及金额 350.69 万元,青山绿水由你公司控股股东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长安盛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为你公司关联方。你公司未履行以上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依法合规意识,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经查,2022年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皇台酒业”)通过供应商泸州市巴舟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的基酒由皇台酒业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陈兵实际控制的公司供应,涉及金额 1301.64 万元。2022 年皇台酒业向陕西青山绿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绿水”) 销售酒类产品,涉及金额 350.69 万元,青山绿水由皇台酒业控股股东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长安盛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为皇台酒业关联方。皇台酒业未履行以上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皇台酒业董事长赵海峰、总经理代继陈、财务总监魏万栋、副总经理陈兵、时任董秘段文新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赵海峰、代继陈、魏万栋、陈兵、段文新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上述人员于2023年8月30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甘肃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提到的问题,将严格按照甘肃监管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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