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光华芯收募资管理违规收警示函 去年上市超募12亿

北京8月25日讯 江苏证监局官网近日发布关于对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郭新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年4月1日,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拟使用不超过25亿元的超募资金及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023年4月1日,董事会决议期限届满,公司未及时赎回12.88亿元超募资金及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并于2023年4月10日又使用0.2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办理七天通知存款业务。对于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才予以补充确认并对外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前述事项中,郭新刚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长光华芯、郭新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长光华芯、郭新刚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郭新刚,男,1977年1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2年7月毕业于大连铁道学院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2002年7月至2003年8月,就职于采埃孚传动技术有限公司,担任会计职务;2003年8月至2005年3月,就职于苏州江南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担任成本会计职务;2005年3月至2007年5月,就职于苏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担任成本经理职务;2007年6月至2010年5月,就职于艺达思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会计经理职务;2010年10月至2016年10月,就职于博思格钢铁有限公司,担任资深财务分析职务;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就职于西万拓听力技术有限公司,担任财务分析经理职务;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就职于苏州高登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职务;2019年7月起就职于长光华芯,现任长光华芯财务总监。

长光华芯于2022年4月1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发行价格为80.80元/股,长光华芯本次发行数量为3390.00万股,保荐机构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时锐、朱辉。

长光华芯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7.39亿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5.36亿元。该公司实际募资净额较原拟募资多11.88亿元。长光华芯2022年3月29日披露的招股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13.48亿元,分别用于“高功率激光芯片、器件、模块产能扩充项目”、“垂直腔面发射半导体激光器及光通信激光芯片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长光华芯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2.03亿元,其中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获承销及保荐费用1.86亿元。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八条规定: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责令公开说明;

责令定期报告;

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郭新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郭新刚:

2022年4月1日,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拟使用不超过25亿元的超募资金及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2023年4月1日,董事会决议期限届满,公司未及时赎回12.88亿元超募资金及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并于2023年4月10日又使用0.2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办理七天通知存款业务。对于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才予以补充确认并对外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前述事项中,郭新刚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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