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吉林某营业部被责令改正 未充分了解客户信息

北京8月23日讯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建设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吉林证监局发现该营业部存在两项问题。

一是未按照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对个别投顾产品签约的客户进行回访,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未充分了解个别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信息并及时更新,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建设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建设大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照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对个别投顾产品签约的客户进行回访,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未充分了解个别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信息并及时更新,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对上述问题予以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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