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信会计师所收警示函 执业*ST华讯年报审计3宗违规

北京8月23日讯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王进、崔会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王进、崔会强执行的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充分了解公司市场占有率、市场地位和市场规模等行业状况及行业产品的平均价格。二是未充分了解重要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模式的生产过程。三是在连续审计的情况下,未对华讯方舟某一重要产品的采购、销售单价连续多年固定不变的情况保持职业怀疑。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的底稿显示,南京华讯多家重要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远超过最大授信额度,你们未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即得出“相关控制得到了执行”的审计结论。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审计过程中的异常情形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如南京华讯审计底稿显示产品销售的发货流程和收货地址存在异常、与同一供应商或同一客户同一时间签订大额批量购销合同、大额资金支付的付款日期早于审批日期、物流单据送货地址信息不全等。二是未充分获取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审计证据。三是对关键客户、供应商的访谈程序不到位。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王进、崔会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据证券时报报道,2022年5月18日晚,*ST华讯公告称,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33号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王进、崔会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王进、崔会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充分了解公司市场占有率、市场地位和市场规模等行业状况及行业产品的平均价格。二是未充分了解重要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模式的生产过程。三是在连续审计的情况下,未对华讯方舟某一重要产品的采购、销售单价连续多年固定不变的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

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的底稿显示,南京华讯多家重要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远超过最大授信额度,你们未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即得出“相关控制得到了执行”的审计结论。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对审计过程中的异常情形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如南京华讯审计底稿显示产品销售的发货流程和收货地址存在异常、与同一供应商或同一客户同一时间签订大额批量购销合同、大额资金支付的付款日期早于审批日期、物流单据送货地址信息不全等。二是未充分获取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审计证据。三是对关键客户、供应商的访谈程序不到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进、崔会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法定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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