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1号时务局
8月10日,万科旗下烟台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下称烟台万科)遭4家烟台当地合作企业以涉嫌挪用资金举报至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
举报材料显示,4家烟台当地企业举报烟台万科涉嫌挪用的资金总额近5亿元。其中,项目公司烟台万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科与烟台瑞拓投资有限公司合作成立)被万科挪用资金共计1.4亿,至今还有51744896.96元未还回来。
项目公司烟台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科与烟台百润置业有限公司合作成立)开发的“西雅图”项目被万科挪用资金1.5亿元。
项目公司烟台竹林苑置业有限公司(万科与烟台宸智商贸有限公司合作成立)被万科挪用资金1.5亿元。另外,烟台明迪投资有限公司与烟台万科的合作项目公司被烟台万科挪用5878万元。
在此之前,烟台瑞拓公司曾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将烟台万科起诉至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烟台万科向项目公司烟台万拓偿还其挪用的资金5000万元。
5月10日,烟台经开区法院受理了此案,目前尚未开庭。
对此,万科方面表示合法合规,没有问题。万科方面称根据合同约定,对于项目中的一部分资金我们是有单方面决策权的,并且钱最终都会流回项目。
涉嫌挪用资金遭举报
瑞拓公司是举报万科的其中一家企业。
据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某介绍,2012年,瑞拓公司(出资比例为49%)与烟台万科(出资比例为51%)合作成立烟台万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万拓公司),并于2013年6月通过公开招拍挂获取土地并开发建设,项目于2020年6月30日全部交付,2021年完成清盘。
2022年6月份,瑞拓公司委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烟台分所对万拓公司开发的该项目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2013年至2021年度的经营成果以及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进行审计。
2023年1月6日,会计事务所出具了《万拓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和信咨字(2023)第030001号)。“通过审计我们发现,时任烟台万科负责人曾某在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且无合同约定情况下,将万拓公司资金直接转给其北京天津的关联公司使用,共计1.4亿元,截至目前尚有5000多万元未归还给万拓公司,我们认为这已经涉嫌犯罪,在和烟台万科协商未果决定向警方报案。”张某说。
宸智公司也实名举报了烟台万科。
宸智公司副总经理王某表示:“我们的经历和瑞拓公司大同小异,也是和烟台万科合作成立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项目完成后今年4月份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烟台万科将我们合作成立企业的资金1.5亿元转给其关联公司使用,时间始于2019 年1月8日,过程中虽有偿还,但最后一笔偿还时间是2022年3月7日,占用时间长金额巨大,给合作成立的公司和股东宸智公司造成的损失巨大。”
另一家实名举报烟台万科的百润公司经历基本类似,其审计报告显示的金额为1.5亿元。
而与上述三家公司不同,明迪公司副总经理高某则表示:“我们间接持股36%烟台万科的项目公司,项目完成后烟台万科一直不同意进行审计,我们只能通过现有账目进行查账,发现有两笔总计5878万元被挪用。”
材料显示,8月10日,上述四家公司以涉嫌挪用资金将烟台万科举报至芝罘区公安分局。“目前警方已经接收了我们的材料,并对我们做了笔录。”前述几位负责人都如此表示。
民事起诉烟台万科 法院已立案
除涉刑举报外,之前瑞拓公司还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将烟台万科起诉至法院,一同被起诉的还有烟台万科的北京关联公司、时任烟台万科负责人曾某、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即万科),万拓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其起诉事实和前述举报相同。
据《起诉书》显示:被告烟台万科利用其控制地位,于2018年从第三人(即万拓公司)账户挪用资金至其北京关联公司,挪用金额巨大。该行为已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严重损害第三人及其他股东利益。曾某时任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挪用给他人使用,违反了董事、高管人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应与其他被告共同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烟台万科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对烟台万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瑞拓公司作为万拓公司的股东,已向万拓公司监事提出要求公司对烟台万科等被告提起诉讼的申请,但至今万拓公司或公司监事未向被告提起诉讼。为维护万拓公司合法利益,原告特代表万拓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起诉书》还要求:瑞拓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烟台万科等被告偿还被挪用资金5000万元及1000多万元的利息损失。
烟台经开区法院5月10日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
“法院立案后,还没开过庭,曾经有过调解,但是我们和烟台万科没有达成一致,目前将继续进行下一步的审理程序。”瑞拓公司副总经理张某说。
对此,万科方面称这起案件瑞拓公司已经撤回起诉,但瑞拓公司则表示“没有进行过撤诉”。
烟台经开区法院则证实,该案并未撤诉,目前该案还在诉前调解程序中。
对于企业的控诉,万科方面还表示,反映人也曾多次向地方政府反映这些问题,我们也有过专门的回复和说明。我们转给北京或者天津关联方资金,是符合双方合作签署的合同约定的。
“根据合同约定,我们是操盘方,有些钱需要股东共同决策,有些钱我们万科一方可以单方面做决策使用,等于说资金的调拨过程我们是有决策权的,而且调拨的资金最后都会流回项目的,所以说我们是没有问题的,是合法合规的。”万科方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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