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8月17日讯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98.22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8月8日。
当事人标示售价与实际售价不一致期间,销售商品情况如下:“中商亿农西冷牛排”标示售价21.9元/盒,实际售价24.8元/盒,每盒多收2.9元,共售出7盒,多收20.3元;“盼盼每日坚果”标示售价40元/盒,实际售价88/盒,每盒多收48元,共售出7盒,多收336元;“海天下黄金虾饼”标示售价31.3元/盒,实际售价31.8元/盒,每盒多收0.5元,共售出5盒,多收2.5元;“山楂条”标示售价7.99元/500g,实际售价19.96元/kg,共售出0.476kg,多收1.9元;“金装午餐肉罐头”标示售价9.9元/罐,实际售价14.9元/罐,每罐多收5元,共售出4盒,多收20元;“飘满堂青花椒”标示售价8.98元/袋,实际售价11.90元/袋,每袋多收2.92元,共售出6袋,多收17.52元。即,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违法所得共计398.22元。截至目前,当事人未能为消费者退还多收价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罚款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98.22元。
永辉超市年报显示,公司持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100%比例股份,业务性质为商业零售,为公司投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标明价格的;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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