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8月15日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变更住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罚款100万元。
依据中国银行2022年年度报告,中国银行持有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股份比例为100%。
相关法规: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变更公司名称;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变更公司住所;
修改公司章程;
变更组织形式;
合并或分立;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后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股东资格审核。变更或调整股权后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资质条件。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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