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因其具备得天独厚的技术优势,成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有效技术手段。但同时,人脸识别技术不仅可以抓取公民人脸信息,还能进一步锁定个人身份,追踪行踪轨迹等。将这些信息进行关联整合,很容易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使公民隐私权、财产权受到威胁。为了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及其他人身和财产权益,2023年8月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不得利用人脸识别技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这政策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第一,《征求意见稿》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不得利用人脸识别技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
第二,不得以办理业务等为由强制、误导个人接受人脸识别。《征求意见稿》指出,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依法取得书面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的除外。在旅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及其他可能侵害他人隐私的场所不得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组织机构为实施内部管理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图像信息采集区域,采取严格保护措施,防止违规查阅、复制、公开、对外提供、传播个人图像等行为,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
第三,对于人脸采集对象,《征求意见稿》指出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与此同时,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在处理人脸信息时,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超过1万人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并提交《征求意见稿》中所规定的条件。除法定条件或者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外,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不得保存人脸原始图像、图片、视频,经过匿名化处理的人脸信息除外。违反者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特点
第一,《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的,应当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这里提到的“生物识别”与人的隐私密切相关,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新技术将涌现而出,这也意味着涉及到“生物识别”的私密信息可能会出现滥用的情况,因此《征求意见稿》对生物识别的重视与保护值得大力提倡。
第二,该意见稿将真正有助于解决目前在人脸识别方面出现的问题,例如近期引发热烈讨论的“AI换脸诈骗”问题,该些骗局利用AI换脸和拟声技术,佯装熟人实施诈骗引得无数人中招,造成了严重的经济、社会损失。有了该规范征求意见后,对于相关方面的管控将在而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更加严格,减少该类问题带给人民以及社会的损失,使其得到有效解决。
第三,《征求意见稿》中包含相关产业发展以及如何界定等相关内容,这将极大地推动该行业的发展——当前涉及到人脸识别、生物识别的行业竞争压力较大,尽管已经形成了巨头加行业的模式,但是总体来说门槛并不是很高,应用场景也相对有限,《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则有利于大家在各自地赛道上进行差异化竞争,将精力放在更好地提升自己的核心技术上,而非比拼所谓的市场营销能力,从而达到改善市场环境的目的,促进整个行业的快速发展。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影响
第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进一步收束“人脸视频”的使用场景,防范其内在的安全风险,这对于捍卫公民人格权利、财产权益都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禁止人脸的滥采滥用等违法行为,保护居民的隐私不泄露,维护居民的的合法权益,从而更好地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人脸识别”依旧存在很大争议,短期内看不到消除风险的稳妥办法。鉴于此,立法和监管端口的收紧,也就势在必行。《征求意见稿》地出台有力地助推了该方面法规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制度补齐“人脸识别”技术短板。尤其是在人工智能以及数字经济领域,该政策相当于又一次为该些领域打了补丁,补齐了法律法规的短板,从而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第三,对于整体的行业发展,《征求意见稿》很好地践行了当今社会的发展理念——鼓励创新和安全并重,二者协同发展,相辅相成。这也意味着《征求意见稿》将为人工智能行业保驾护航,推进人工智能行业向规范化行进。
(王鹏为北京社科院研究员,南昌理工学院数字经济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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