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贵州省统计局网站显示,今年6月25日,贵州省习水县习湖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被贵州省统计局处以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贵州省习水县习湖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长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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