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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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案件编号(2023)苏0105民初962号)、被告(案件编号(2023)苏0105民初1016号)
●涉案的金额:3,368.875万元(案件编号(2023)苏0105民初962号)、660.51万元(案件编号(2023)苏0105民初1016号)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分别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本次收到的判决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编号(2023)苏0105民初962号
原告: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投公司”)就与本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收购原告所持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份额(对应出资额为 2,500万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收购款项。收购款项按2,500 万元×(1+10%×N)【N 为原告投资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投资年限】计(截至 2022年11月30日,上述收购款项共计 3,286 万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应付未付收购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至 2022 年11月30日,本项违约金共计 82.875 万元)。
4、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编号(2023)苏0105民初1016号
原告: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
被告: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蓉台公司”)就与本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收购原告所持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份额(对应出资额为 500万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收购款项。收购款项按500 万元×(1+10%×N)计算【N 为原告投资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投资年限,自2019年10月9日起暂计至 2022年11月30日,共计 657.26万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应付未付收购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22年11月21日起暂计至 2022 年11月30日,本项违约金为 3.25 万元)。
4、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一审判决情况
(一)案件编号(2023)苏0105民初962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2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5,244元,由原告工投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案件编号(2023)苏0105民初1016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3,036元,由原告蓉台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涉及南京华讯通化中院起诉公司案件,涉及金额5,000万元,一审尚未开庭。公司涉及南京华讯在江苏省高院上诉公司案件,涉及金额2.35亿元,二审尚未开庭。公司涉及四川泰通源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的案件,涉及金额399.37万元,一审已开庭,尚未判决。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分别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本次收到的判决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 600365 证券简称:ST通葡 公告编号:临2023- 045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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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辽02执8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7月7日,大连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鼎华”)向大连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大连嘉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嘉得”)清偿本金、利息及律师费,并要求公司对大连嘉得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2年10月10日公司知悉了大连仲裁委员会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并及时进行了公告,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披露的《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5)。2023年5月16日公司收到了大连仲裁委员会(2021)大仲字第519号《裁决书》,裁决公司在大连嘉得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的20%范围内向大连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及时进行了公告,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披露的《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8)。针对前述事项,公司进行2022年年度审计时,已经根据当时诉讼律师的分析意见计提了预计负债3,418.70万元,生效裁决作出之后,公司已于2023年6月根据仲裁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3,656.73万元。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按照生效裁决累计计提预计负债7,075.43万元。
二、本次《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大连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连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05月04日作出的(2021)大仲字第51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0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现令你单位于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申请执行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报告财产令》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大连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10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涉及南京华讯通化中院起诉公司案件,涉及金额5,000万元,一审尚未开庭。公司涉及南京华讯在江苏省高院上诉公司案件,涉及金额2.35亿元,二审尚未开庭。公司涉及四川泰通源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的案件,涉及金额399.37万元,一审已开庭,尚未判决。
四、 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目前正与大连鼎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进行沟通,将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针对上述事项,公司进行2022年年度审计时,已经根据当时诉讼律师的分析意见计提了预计负债3,418.70万元,生效裁决作出之后,公司已于2023年6月根据仲裁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3,656.73万元。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按照生效裁决累计计提预计负债7,075.43万元。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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