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纠纷案件,ST通葡收法院执行通知书通化市

《执行通知书》涉及内容系大连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鼎华”)与ST通葡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017年1月16日,大连鼎华、大连嘉得、通化葡萄酒、尹兵四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大连鼎华向大连嘉得提供2亿元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于2017年3月31日到期,并由尹兵、通化葡萄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大连嘉得两次逾期还款,2022年10月,大连鼎华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3年5月,ST通葡收到了大连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书》,要求ST通葡在一定比例范围内向大连鼎华承担赔偿责任。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大连仲裁委员会2023年5月针对上述合同纠纷作出的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ST通葡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申请执行费。逾期不履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报告财产令》内容则称,针对上述合同纠纷案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ST通葡送达执行通知书,但ST通葡未履行义务。ST通葡在收到该《报告财产令》后10日内,应如实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针对上述事项对ST通葡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ST通葡称公司正与大连鼎华以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进行沟通。另外ST通葡进行2022年年度审计时,已经根据当时诉讼律师的分析意见,计提了预计负债3418.7万元,生效裁决作出之后,公司已于2023年6月根据仲裁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3656.73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ST通葡按照生效裁决累计计提预计负债7075.43万元。

编辑 祝凤岚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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