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8月11日讯上交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核心技术人员季献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显示,经查明,季献华于2014年4月至今担任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核心技术人员。
2023年7月19日,公司披露《关于董事误操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称,季献华于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7月1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票1,675,799股,合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08%,占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25.931%,超过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超出数量为60,199股。
此外,季献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根据公司公告,上述交易所得收益已上交公司。
上交所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核心技术人员季献华本年减持股份数超过所持股份总数25%的行为,构成违规减持,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4.1条、第4.2.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决定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核心技术人员季献华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年报显示,季献华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3年5月20日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自2018年1月3日至今任核心技术人员。季献华,2000年7月至2001年10月,任南京长江消防集团环保工程研究所技术员;2001年10月至2014年3月,历任京源有限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副总经理;2014年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7月19日披露的《关于董事误操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显示,2023年7月15日,公司披露了《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前终止减持股份计划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截至2023年7月14日,季献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票1,675,799股,合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08%。本次减持后公司发现,季献华本次减持的股份中应当通过和源投资减持的股份未通过和源投资进行减持,而是从其直接持有的股份中进行了减持,导致季献华本次直接减持公司股份数占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25.931%,超过其所本人直接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超出数量为60,199股。
经公司自查,本次违规减持系季献华对相关规则理解不充分所致,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规避相关法律法规、承诺的意图。季献华向公司说明,其本次误操作行为并非主观故意,系因对规则理解不充分所致,发生上述减持行为后,季献华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减持事项的严重性,表示后续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证券账户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谨慎操作证券账户,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就本次违规减持股份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季献华对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自愿将违规减持收益396,505元全额上缴公司。
京源环保上市以来,共进行过2次募资,共募71724万元。
据京源环保上市公告书,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发行的股票数量26,830,000股,发行价格为14.34元/股。上市首日,京源环保股价盘中达到上市以来最高点33.00元,收报29.05元,涨幅102.58%。此后,该股一路下跌。京源环保保荐机构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是王耀、欧阳刚。
京源环保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84,742,200.00元,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4,274.80万元。据公司招股书,公司拟募集资金27,643.45万元,分别用于智能系统集成中心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公司发行费用总额为4,199.42万元,其中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承销及保荐费用2,693.20万元。
公司2022年8月23日披露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显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508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332.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3250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30 号文同意,公司3325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2年8月2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京源转债”,债券代码“118016”。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发行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王耀、杨日盛。
2023年6月2日,公司以每10股转增4股并税前派息1.5元,除权除息日2023年6月9日,股权登记日2023年6月8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4.1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售与减持,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涉及的减持由本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严格遵守承诺,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规定: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监管对象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口头警示;
书面警示;
监管谈话;
要求限期改正;
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
要求公开致歉;
要求聘请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
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
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股票实施停牌;
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建议上市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39号
关于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核心技术人员季献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季献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核心技术人员。
经查明,季献华于2014年4月至今担任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核心技术人员。
2023年7月19日,公司披露《关于董事误操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称,季献华于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7月1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票1,675,799股,合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08%,占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25.931%,超过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超出数量为60,199股。
此外,季献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根据公司公告,上述交易所得收益已上交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核心技术人员季献华本年减持股份数超过所持股份总数25%的行为,构成违规减持,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4.1条、第4.2.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核心技术人员季献华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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