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旗下厦门公司被罚 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业务

北京8月11日讯信用中国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新东方无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厦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罚款35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7月19日。

2022年5月至11月,当事人为方便学员学习及作为早期招生资料使用,先后擅自编辑排版了《学神养成日记》《六级备考指南》等6种出版物,并委托厦门量盛图文设计有限公司印刷装订,编印次数均为1次,共计印刷600册,已全部完成交付,印刷总费用为1612.5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系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业务。另查明,当事人编辑排版上述出版物系前员工使用个人电脑编辑排版,且该员工现已离职,认定当事人无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当事人出版上述出版物主要用途为方便学员学习,免费赠送学员使用,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依据1991年1月10日《新闻出版署关于处理白孝琪非法出版《半色曝光》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额的批复》的计算方法,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612.5元。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没收《学神养成日记》《六级备考指南》等6种75册非法出版物;罚款人民币3500元。

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新东方无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新东方无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东方无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新东方旗下厦门公司被罚 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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