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权假冒白酒是否需要抽检,支持抽检观点的同仁有一个理由,就是如果不抽检可能有履职风险。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根据上述规定,对侵权假冒白酒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对经营者不能证明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要没收、销毁;对能证明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要责令停止销售。也就是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查处,侵权假冒白酒已不存在流入市场的可能,自然不存在风险。
湖南省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易苍松提出的观点是:“查处侵权假冒商品,行政执法机关已经依法给予定性,经过法律评价就是非法商品了,该没收的已经没收,不必经二次法律评价。这就是不需要对侵权假冒白酒重新抽检的理由。”笔者赞同此观点。
□河北省承德市市场监管局 梁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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