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查获侵权假冒白酒抽检是职责规定

侵权假冒白酒的制作、灌装工艺多样,且通常在隐蔽的环境中加工制作,而这些环境不符合食品生产工艺、环境要求,极有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查获的侵权假冒白酒开展食品安全检测是负责任的确保履职安全的做法。理由如下:

一、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使然

市场监管部门是整合原工商、食药、质监等部门职责的综合监管执法部门。机构改革前,就侵权假冒白酒而言,工商部门只能查处商标违法行为,食药部门只能查处不符合食品标准等食品安全问题,质监部门只能查处假冒厂名厂址违法行为。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部门同时承担原工商、食药、质监等部门的监管执法职责,需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对于侵权假冒白酒,不能仅从商标侵权假冒角度处理。如果侵权假冒白酒同时具有违反食品安全、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或市场监管部门执行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也需要处理。这确实是执法人员无法回避的现实难题。

二、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要求使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就应当调查收集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与否的证据材料、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材料、主观过错情况,包括当事人实施的是一个违法行为还是多个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侵权假冒白酒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情形,需要客观证据证明。侵权假冒与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违法行为,通常从白酒商品包装上可以窥见一二;而白酒内在品质是否安全合格,通常只能通过食品安全检测得出结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责任适用使然

就侵权假冒白酒案件而言,商标侵权假冒与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是白酒外在标识方面的违法;食品安全违法是白酒内在品质方面的违法,相应法律所规制的商标管理秩序、产品质量管理秩序、食品安全秩序是独立的行政管理秩序。从行政违法构成上讲,侵权假冒白酒可能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除罚款外,其他罚种应当依法适用。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足以防止侵权假冒商品重新进入市场,但如果货值超过1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罚款幅度是3部法律中最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于商标侵权假冒行为设定没收与罚款两个罚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情节严重的设定了“吊销营业执照”罚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情节严重的设定有“吊销许可证”罚种,第一百二十三条还设定有“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因此,从法律责任角度,要准确适用法律,也应查清侵权假冒白酒是否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

四、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要求使然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侵权假冒白酒通常是瓶装白酒,其商标标识是有可能清除处理的。从节约社会资源角度出发,没收的侵权假冒白酒,如果能清除侵权商标标识,还是可以利用的;如果质量和食品安全没有问题,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愿意,也可以收购,或清除侵权商标标识后拍卖处理,或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角度考虑,对侵权假冒白酒进行食品安全检测也是应当的。

□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 谢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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