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先任
日前,国家网信办就《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详见本报今日10版)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被广泛应用,让我们进入了“刷脸时代”。通过人脸识别,能够进行快速身份识别,准确率高、又节省时间,在银行、企业、住宅安全和管理等各个领域,人脸识别技术都得到广泛应用。
人脸识别要采集他人的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这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一般会伴人终生,一旦遭到泄露,将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麻烦与损失。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不能没有边界,然而现实中,人脸识别技术却有遭到滥用之忧。比如一些消费场所的经营者、物业服务企业等,打着方便消费者或业主的名义强制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这就涉嫌侵犯了后者的合法权益。
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可见,相关法律法规早已明确规定了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范围,划清了应用边界,让人脸识别应用以“必要”为限。此次“规定”是专门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有助于有效防范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
目前一些企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服务者,仍然肆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滥用“人脸识别”,在一些网络交易平台上,人脸数据买卖仍较为常见。
对人脸识别技术要套上“法治安全锁”。完善立法,还需要相关部门“较真碰硬”,加强对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公民个人信息买卖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网络交易等平台也要尽好管理责任,对兜售“人脸识别摄像头”“门店人脸系统”及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加强管理,不能容留任何违法违规交易存在。广大公众也要增强维权意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要勇于说不,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各方都能“较真碰硬”,才能给人脸识别等新技术戴好“金箍”,筑牢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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