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作意见》明确了畅通案件线索移送渠道。对于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跨区域的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商标、制造、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商品及标识的案件线索,应当通过各单位联络人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接收案件线索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职权开展调查,对于构成犯罪的,及早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检察机关。同时,对于涉异地不起诉案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移送行政机关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检察机关。
《协作意见》指出,要加强异地委托调查工作。对于各方在办案中需要委托调查取证、通过远程视频系统讯问等方式进行异地取证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对方,收到协作调查函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需要使用异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查询的,平台所在地检察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协助。需要异地告知“贵州茅台酒厂”的权利义务、询问“贵州茅台酒厂”负责人的意见的,应当及时告知总公司所在地检察机关,当地检察机关应当提供便利和帮助。各方对于互涉案件,应当互相合作,实行证据互认、资源共享,合力打击跨区域、链条式、产业化侵犯“贵州茅台酒”的知识产权犯罪。
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证据、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协作意见》规定,关于案件的证据和事实的认定,双方应统一认定标准,尤其是对于涉案“茅台酒”的鉴定机构选择、鉴定结果认定等,双方应共商制定案件证据指引,为统一证据认定提供依据。关于法律适用、刑事政策把握等重大问题,各方应当加强沟通,可以通过联络人组织召开视频交流会,就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展开充分讨论,统一司法尺度。在办案过程中,各方要多加强交流,及时向对方传授办案经验、交流观点看法,互把“证据关”“事实关”“法律关”,避免双方在证据和事实认定上不统一,而导致案件办理结果出现偏差。
《协作意见》强调,要强化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双方应当协商、制定可行的监督规范,积极应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业化、管辖集中化带来的新情况新挑战。对于发现异地存在的假冒“贵州茅台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应及时将该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接受案件线索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并将案件办理情况书面告知移送检察机关。对于在工作中发现异地存在“贵州茅台酒”知识产权批量维权、权利滥用、虚假诉讼行为等民事行政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接受案件线索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并将案件办理情况书面告知移送检察机关。对于涉“贵州茅台酒”的公益诉讼案件、民事行政案件需要跨区域协作监督、调查的,应严格依法履职,畅通申请监督、调查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联合开展调查、监督等工作。
根据《协作意见》规定,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与武隆区人民检察院将共享知识产权专业化资源,互通专家库资源,建立共享鉴定检测资源、专家咨询、特邀检察官助理等制度。对于侵犯“贵州茅台酒”商业秘密犯罪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根据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的相关规定,充分借助各地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专家资源库等解决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中的技术性难题。对于需要其他专业化问题需要解决的,应当充分利用重庆西南政法大学、西南大学、贵州大学等高校,进行资源整合,充分听取专家意见。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表示,通过积极开展“贵州茅台酒”知识产权专项保护工作,将利于推动完善保护“贵州茅台酒”知识产权的法治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贵州茅台酒”打假长效机制,推动“贵州茅台酒”知识产权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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