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8月8日讯深交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显示,2023年5月20日,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发布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显示,“公司长期看好机器人发展前景”“特别是人形”“因为公司的产品更贴合它的应用领域”。5月20日,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公司生产的精密减速器产品可以应用在人形机器人上”。5月29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显示,公司生产的精密减速器产品未应用于人形机器人领域,暂无签署合作协议。
5月19日至29日间,公司股票价格累计涨幅超过100%,并于5月19日、23日、25日触及异常波动标准,5月23日触及严重异常波动标准。公司在回复相关产品应用于人形机器人问题时,未能完整、全面地介绍和反映相关产品的实际情况,未能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深交所判定,丰立智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1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8.1.1条、第8.5.2条、第8.5.3条的规定。深交所请丰立智能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022年12月15日,丰立智能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3010.00万股,发行价格为22.33元/股,保荐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李鸿仁、业敬轩。
丰立智能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7213.3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58990.10万元。丰立智能最终募集资金净额比原计划多20990.1万元。2022年12月9日,丰立智能发布的招股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38000.00万元,分别用于小模数精密齿轮及精密机械件扩产项目、齿轮箱升级及改造项目 、研发中心升级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丰立智能发行费用为8223.20万元,其中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保荐和承销费用5528.93万元。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15号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你公司在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发布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显示,“公司长期看好机器人发展前景”“特别是人形”“因为公司的产品更贴合它的应用领域”。5月20日,你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公司生产的精密减速器产品可以应用在人形机器人上”。5月29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显示,公司生产的精密减速器产品未应用于人形机器人领域,暂无签署合作协议。
5月19日至29日间,你公司股票价格累计涨幅超过100%,并于5月19日、23日、25日触及异常波动标准,5月23日触及严重异常波动标准。你公司在回复相关产品应用于人形机器人问题时,未能完整、全面地介绍和反映相关产品的实际情况,未能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1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8.1.1条、第8.5.2条、第8.5.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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