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自媒体凭借互动性强、传播迅速等特点吸引了大量用户。然而,以“标题党”、蹭热点、编造虚假事件来吸引眼球、博流量等乱象,滋生不少虚假有害信息,扰乱了网络秩序。最近,中央网信办发布了《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自媒体划定13条“红线”。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自媒体不能放任自流,否则会触及相关法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今年年初,江西胡某失踪事件进入网民视线,在警方展开调查过程中,各种来源不明的所谓“内幕”以及未经核实的碎片化信息,被一些蹭炒社会热点事件的自媒体在网络上广泛散播,造谣传谣,引发恶劣影响。随着江西省市县联合工作专班在上饶市铅山县新闻发布会的召开,胡某事件调查情况公布,多人因在胡某事件中造谣被追究刑事责任。自媒体关注社会热点事件无可厚非,但绝不允许突破法律底线,造谣者、阴谋论者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中央网信办《通知》第四条提出,网站平台应当要求自媒体对其发布转载的信息真实性负责。自媒体发布信息时,网站平台应当在信息发布页面展示自媒体账号名称,不得以匿名用户等代替。自媒体发布信息不得无中生有,不得断章取义、歪曲事实,不得以拼凑剪辑、合成伪造等方式,影响信息真实性。此外,《通知》还要求,自媒体在发布涉及国内外时事、公共政策、社会事件等相关信息时,网站平台应当要求其准确标注信息来源,发布时在显著位置展示。使用自行拍摄的图片、视频的,需逐一标注拍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使用技术生成的图片、视频的,需明确标注是技术生成。引用旧闻旧事的,必须明确说明当时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如果自媒体发布含有虚构情节、剧情演绎的内容,网站平台应当要求其以显著方式标记虚构或演绎标签。鼓励网站平台对存在争议的信息标记争议标签,并对相关信息限流。
有些自媒体认为,只要自己不制造谣言,转发别人的帖子就没有问题,这一认识是错误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转发不是免责事由,转发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主动的“传播”“散布”行为,根据《通知》第十二条中规定,对于转发谣言的自媒体,网站平台应当采取取消互动功能、清理粉丝、取消营利权限、禁言、关闭等处置措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散布谣言将被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自媒体运营者来说,信息的获取途径和信息真实性甄别能力至关重要,大量“反转”事件告诉我们,自媒体应该保持理性参与,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提高专业素养,同时积极学习与自媒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规范化管理。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身处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自媒体享有言论自由,但是自媒体发声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例如拥有粉丝数量过百万的某知名大V蔡某,捏造虚假事实,在微博、抖音等平台发布针对某知名车企的视频,并在视频中言辞激烈,使用“肮脏”“垃圾”“中饱私囊”“毁了整个行业”等词语,导致该车企名誉受损,最终法院认定蔡某的行为侵犯了车企的名誉权,判决蔡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侵权损失10万元。
名誉权是自然人和法人就其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享有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自媒体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根据以下条件进行综合判断:一是侵权人在自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文字、视频等信息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侮辱、诽谤的违法行为;二是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三是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名誉权的核心在于社会评价,而不能仅凭受害人自我感觉作为依据,因此对于一些发生在少数人内部之间的不当言论,并不能认定为对名誉权的侵犯。
法律赋予了公民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而不用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以及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同时,对于是否尽到上述第(二)项中规定的“合理审查义务”,法律也明确了考虑因素,包括以下六项内容,即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内容的时限性;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自媒体也是媒体,承载了新闻报道与舆论监督的部分职能,因此,自媒体运营者同样应当尽到上述法律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发布言论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发表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言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对于自媒体的违规行为,《通知》中也规定,网站平台应当及时发现并严格处置,对于制造发布谣言,蹭炒社会热点事件或矩阵式发布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自媒体,一律予以关闭,纳入平台黑名单账号数据库并上报网信部门。
与自媒体运营者直接侵权不同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侵权往往是通过不作为的方式,一般是指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对网络用户的通知采取屏蔽、删除、断开链接等合理措施,从而使侵权信息的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此时就构成了不作为的名誉侵权。
另外,信息发布者在一定情形下也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的名誉侵权。例如当发布的信息不构成侵权、而在发布信息下面的评论构成侵权时,发布者在收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也应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侵权范围进一步扩大,如果任由侵权信息发展(19.980, -0.02, -0.10%)而坐视不理,发布者就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的名誉侵权。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一大批第三方测评自媒体近年来应运而生。与有资质的权威检验检测机构不同,“第三方测评”是独立于国家司法部门、行政机关、经营者和消费者之外的主体,具有非官方性特征。测评的初衷是自媒体基于公正透明、没有利益关联的立场,专业、真实的测评流程记录,消除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信息鸿沟,减轻消费者的“试错成本”,以最短的时间达到“货比三家”的目的,让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更加有的放矢。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自媒体运营模式的变化,当前从事测评的自媒体账号数量众多,良莠不齐,内容测评往往逐渐发展成营销和“带货”变现的商业化路线。例如某知名测评号发布的比较实验文章通过设置不合理的比较条件,得出对某公司不利的检测结果,进而丑化该公司销售的商品形象、降低竞争对手商誉,最终被执法机关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既测评又带货,这种“以商养测”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此时,测评中正当对比和商业诋毁的边界模糊,自媒体受利益驱动难以中立测评,在商品测评中对自营“带货”商品的质量、性能、用户评价作出虚假宣传,谋求自身竞争优势的同时,实施虚假披露或不当披露负面信息的商业诋毁行为,破坏其他商品生产商、经营商的竞争优势,形成误导社会公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个别“第三方测评”账号根本没有测试,全靠主观评价,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广告分成、内容分成、电商带货、直播打赏、文章或短视频赞赏、知识付费、品牌合作等都属于《通知》中明确的自媒体营利方式,对于申请开通营利权限的自媒体,平台要求其3个月内无违规记录。账号主体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网站平台应当暂停或不得赋予其营利权限。《通知》第九条规定,对于违规的自媒体,网站平台在采取禁言措施的同时,还应当同步暂停其营利权限,时长为禁言期限的2倍至3倍。特别是对打造低俗人设、违背公序良俗网红形象,多账号联动蹭炒社会热点事件进行恶意营销等的自媒体,网站平台应当取消或不得赋予其营利权限。网站平台应当定期向网信部门报备限制违规自媒体营利权限的有关情况。第十条规定,自媒体因违规行为增加的粉丝数量,网站平台应当及时核实并予以清除。禁言期间自媒体不得新增粉丝,历史发文不得在网站平台推荐、榜单等重点环节呈现。对频繁蹭炒社会热点事件博取关注的自媒体,永久禁止新增粉丝,情节严重的,清空全量粉丝。网站平台不得提供粉丝数量转移服务。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方测评自媒体在互联网平台应规范从事测评活动,恪守客观、中立的职业操守,遵循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客观真实发表言论。“特别是涉及同业竞争关系的对象时,更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否则可能会构成商业诋毁,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继出台,为自媒体从业者划定了法律“红线”,也使得自媒体运营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自媒体从业者应时刻警醒自己,遵守法律法规,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做好自我管理,担当社会责任,真正做到诚然于心、取信于人。
供图:视觉中国(17.170, -0.26,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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