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月31日讯上交所网站近日公布关于对厦门乾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涉及对象为安必平一般股东。
经查明,安必平股东厦门乾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6月29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640,08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6841%,合计成交金额2,008.59万元,直至2023年7月4日予以披露。减持后,厦门乾靖持有公司股份5,358,4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268%,均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公司股东厦门乾靖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违规交易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0.6841%。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4.1条、第5.4.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另查明,公司于2023年7月4日披露公告称,厦门乾靖承诺自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决定对厦门乾靖予以监管警示。
安必平于2020年8月20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发行数量为2334万股,发行价格30.56元/股。安必平于上市首日盘中创下股价最高点74.00元,此后股价震荡下跌。目前该股股价低于发行价。
安必平募集资金总额为7.13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40亿元。安必平最终募集资金净额较原计划多2.66亿元。安必平2020年8月14日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计划募集资金3.74亿元,分别用于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
安必平的保荐机构为民生证券,保荐代表人为何尔璇、杨芳。安必平上市发行费用为7332.49万元,其中民生证券获得保荐及承销费用5719.62万元。
据上市公告书显示,安必平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为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16.7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5%,跟投金额为3566.35万元。限售期为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
2023年5月29日晚间,安必平披露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显示,在考虑扣除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1,000.00万元的因素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安必平病理共建项目、基于分子病理诊断技术的产品研发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相关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监管对象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口头警示;
书面警示;
监管谈话;
要求限期改正;
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
要求公开致歉;
要求聘请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
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
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股票实施停牌;
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建议上市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厦门乾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厦门乾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厦门乾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6月29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640,08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6841%,合计成交金额2,008.59万元,直至2023年7月4日予以披露。减持后,厦门乾靖持有公司股份5,358,4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268%,均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公司股东厦门乾靖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违规交易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0.6841%。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4.1条、第5.4.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另查明,公司于2023年7月4日披露公告称,厦门乾靖承诺自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厦门乾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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