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月28日讯 昨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披露的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上海钜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71号),钜澎资管如对有关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存在异议,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辩意见。钜澎资管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钜澎资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钜澎资管先后发起成立钜澎大观稳盈优先私募基金1号、2号基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32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朱俊杰,男,1978年4月出生,时任上海钜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有限合伙份额;1号基金和2号基金作为韬媪一号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出资6 亿元,韬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韬媪资本)作为韬媪一号劣后有限合伙人出资9亿元,韬媪一号将两项出资款合计15亿元借款给韬媪资本。但是,钜澎资管在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韬媪一号借款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存在重大差异。上述基金产品交易结构信息及借款金额信息对投资者了解基金交易决策、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等具有重大影响,属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钜澎资管未按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前述信息,构成未按约定进行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朱俊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申辩意见
一是,钜澎资管的法务部是常规信息披露的审查部门,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检查。存续管理部是常规信息披露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报告的发布。因此,朱俊杰没有信息披露的权限。
二是,朱俊杰始终不知晓钜澎资管的信息披露制度。
三是,朱俊杰虽没有信息披露的权限,但在多次公开场合或投资者见面会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综上,朱俊杰请求免除处分。
三、纪律处分决定
经审理,协会认为,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生效刑事或者行政裁判文书对相关事实情况作出认定的,协会可以据此认定自律管理对象的违规事实,依据自律规则采取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考虑到朱俊杰因前述违规行为已经被上海证监局给予行政处罚,协会可以直接依据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的事实对其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以上事实和情节,根据《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对朱俊杰进行公开谴责。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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