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部分汽车经销商为了美化销售业绩、年终考评或骗点返利,对车辆作出“虚出库”处理,实际车辆未真正销售给消费者。近日,北京三中院通报一起案件,某汽车经销商将曾“虚出库”、存在销售、保养记录的车辆出售给不知情的消费者,最终被认定为欺诈,被判向消费者赔偿3倍购车款32万余元。
2017年12月,消费者赵某找陈某帮忙,花10.77万元从某汽车经销商购买了一辆多用途乘用车,总共花了10.77万元,并将车辆注册登记为非营运车辆。买车后4个月,赵某在外地办理保养时发现,这辆车有多次保养和维修记录,导致不能享受免费保养,此时免费质保期也已经过了一半。
与经销商协商未果,赵某以受到欺诈为由将其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10.77万元,并要求赔偿32.31万元,支付车辆购置税、号牌费、交强险、商业险、保养维修费、误工费、差旅费等。一审法院判决该汽车经销商赔偿赵某32.31万元,驳回了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对此判决不满的汽车经销商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向车辆生产商发函后,生产商回函称:经销商管理系统记载该车首次出售时间为2016年11月,销售方正是被告汽车经销商,购买方为另一家公司,未登记车牌号。此后,车辆在2017年有保养、维修的记录。
对此,被告汽车经销商解释称,2016年11月的出售实际上是“虚出库”,当时,经销商为销售冲量,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仅在系统登记虚假销售记录,车辆未实际销售给消费者。
该公司还表示,卖给赵某的车此前没有被使用,只是为获取生产商返利补贴做了保养手续和登记,出售车辆时已向陈某进行了说明,赵某也应该知道。在该汽车销售公司看来,这不属于车辆主要部件或对安全性能具有重大影响的瑕疵修复情形的必须主动告知事项,赵某可直接向其主张免费保养或要求承担保养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汽车经销商行为构成欺诈,侵犯了赵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且实质上影响了车辆的质保期和保养期间长短及再次出售的市场价值,应当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费用的三倍予以赔偿。但法官同时考虑到,车辆已由赵某正常使用多年,折旧严重,为维护交易稳定不再返还车辆及购车款。保险费用等系正常使用车辆所必须支出的范畴,且已享受保险服务,额外发生的费用亦足以在前述赔偿范围内得以赔偿,故不再支持。综上,三中院二审驳回汽车经销商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汽车经销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指引要求履行公示和披露义务,确保交付消费者时信息真实合法完整。同时,也建议消费者购买车辆时签订正式的销售合同,对里程表、易磨损件外观等关键配置保存证据。汽车经销商明确告知消费者车辆真实情况及瑕疵且获消费者认可的,建议在合同中逐项注明,注意车辆显示数据与合同记载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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