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月27日讯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广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苏炳添因与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存在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诉至法院,最终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犯苏炳添肖像权并赔偿3000元。
2023年7月21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的《苏炳添、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粤0192民初5199号)公布了该案的细节。
判决书显示,原告苏炳添诉称,近期其获知,2021年9月25日,网易公司在主办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东东龙官方”发布了标题为“9秒95!苏炳添一骑绝尘!如果成功有另一个名字,那他一定叫做努力……”的配图文章;2021年9月23日,在主办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万物皆可爱哦”发布了标题为“9秒95!苏炳添一骑绝尘!如果成功有另一个名字,那他一定叫做努力……”的配图文章。网易公司未经苏炳添授权许可,擅自使用苏炳添多张肖像图片,并在文章显著位置植入广告宣传语及微信公众号二维码等商业宣传信息。网易公司利用苏炳添的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从而达到宣传推广其公司品牌及服务的目的。网易公司擅自在对外商业推广宣传过程中使用苏炳添的肖像,严重侵犯了苏炳添的肖像权,极易使公众误以为苏炳添与网易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客观上损害了苏炳添通过肖像授权获取肖像权经济利益的可能性,已经造成了苏炳添经济利益的损失。
被告诉求判令网易公司立即断开侵犯苏炳添肖像权的网络链接;判令网易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主办的上述官方微信公众号连续60日向苏炳添公开赔礼道歉;判令网易公司向苏炳添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05000元;网易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网易公司辩称,网易公司合理使用苏炳添肖像图片,苏炳添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应受到一定限制,在享受社会媒体宣传给自身影响力带来利益的同时,对媒体及社会公众就其公开发布的肖像及影视剧照截图的合理使用行为,应对他人使用其肖像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网易公司为向公众传达“努力才会成功”的价值观,宣扬苏炳添吃苦耐劳精神,在论述过程中适当使用了苏炳添相关比赛及训练图片用以辅助说明,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客观上对苏炳添的形象进行了积极正面的宣传,也向社会公众传达了积极正面的价值观,无侵权主观故意。
此外,网易公司的行为不会给苏炳添造成任何精神或名誉上的损毁,即便法院认定苏炳添构成侵权,通过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即足以弥补损失,不应支持苏炳添的赔礼道歉诉请。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诉请金额明显畸高,与事实不符。案涉文章并非利用苏炳添个人的影响力用于网易公司的商业运用,并非以营利为目使用苏炳添肖像且未从中获利,并非为案涉文章专门设置,且不属于商业宣传。网易公司也早已删除了案涉文章,即使构成侵权,仅应承担较轻的侵权责任。苏炳添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损失及维权成本。
通过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情况及质证意见,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23日、2021年9月25日,网易公司分别在上述微信公众号发布案涉文章,主要内容为宣传苏炳添在体育赛事中取得的成绩、人物事迹。该文章未经苏炳添许可,使用含有苏炳添肖像的图片合计14张,主要为苏炳添比赛照和生活照。案涉文章已于2022年7月27日删除。案涉微信公众号至今尚在运营。为证明其知名度,苏炳添提交了包括基本信息、运动经历、所参加赛事及获得奖项、创造记录情况等。法院经确认认定苏炳添系我国知名体育运动员。
法院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肖像权人具有依法制作、使用、公开、许可他人使用肖像的积极权能,同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本人许可使用肖像的消极权能。肖像权作为自然人享有的重要人格权,具有绝对性、专有性、排他性等特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即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本案中,网易公司未经苏炳添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的案涉文章使用了包含苏炳添肖像的数张照片并配有宣传广告语,目的是吸引更多受众阅读案涉文章,进而有机会关注该公众号并关注到该页面下方的广告信息,为网易公司带来商业利益。网易公司客观上利用了苏炳添的影响力,主观上具有宣传业务的目的,造成了苏炳添肖像权受损的后果。因此,网易公司发布案涉文章,侵害了苏炳添的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苏炳添要求网易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苏炳添诉请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致歉内容的请求,与侵权方式、影响程度不相当,法院不予支持。鉴于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案涉微信公众号,上述致歉内容应在案涉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应内容由法院审核确认。结合侵权时长,致歉内容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0天。若网易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将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网易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苏炳添未举证证明其具体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法院综合考虑苏炳添的知名度、肖像的商业使用价值、网易公司使用肖像的数量、方式、过程程度、影响范围、苏炳添的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网易公司赔偿苏炳添经济损失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证据证明苏炳添因网易公司行为产生严重精神损害,且法院已判决网易公司向苏炳添公开赔礼道歉,足以弥补苏炳添精神痛苦,故对苏炳添要求网易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东东龙官方”、“万物皆可爱哦”上发布经过法院审查确认的致歉声明,致歉声明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0日;若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的,法院将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炳添经济损失3000元;驳回原告苏炳添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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