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杜康被追讨酒款案重审今开庭,曾伪造资料将供货商负责人变成股东陕西省

曾因品牌之争陷入多年诉讼纠纷的陕西杜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陕西杜康公司)又陷纠纷。

四川一家基酒供应商负责人宋清金向澎湃新闻反映,他的个人全资公司四川泸州骄子酒业公司(简称四川骄子公司)曾在2017年与陕西杜康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与陕西白水杜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酒水置换股权协议》等,但在他向陕西杜康公司提供价值4000多万元的600余吨基酒后,陕西杜康公司不仅分文未付,还伪造资料让他个人成了陕西杜康公司的股东。

相关裁判文书显示,在2017年7月7日,陕西杜康公司股东发生变更,新增股东宋清金,宋持股1.83%。2020年,该变更被法院裁定撤销,宋清金“摘掉”了陕西杜康公司股东的名号。原因是,工商变更登记材料中宋清金的签字指印等系伪造。

股权变更登记被法院裁令撤销后,四川骄子公司追讨酒款的请求在一审中部分得到法院支持,经上诉二审发回重审后,重审一审今日(7月26日)开庭。

在该案一审审理中,陕西杜康公司曾辩称,其已按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酒水置换股权协议》向四川骄子公司支付酒款3266.64万元(1.83%股权),没有违约也不存在向四川骄子公司支付酒款及利息的问题。

澎湃新闻就此多次致电经办此事的陕西杜康公司股东张红军,但对方一直未接听电话。

莫名成为购货方股东

四川骄子公司与陕西杜康公司合同纠纷案相关裁判文书、购销合同等显示,经渭南中院一审认定,2017年6月15日,四川骄子公司与陕西杜康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四川骄子公司向陕西杜康公司供应串香酒2600吨,单价7000元/吨,五粮老酒8年陈酒1600吨,单价75000元/吨,合计金额1.382亿元。

四川骄子公司首批发货已得到陕西杜康公司认可的五粮老酒基酒600吨,双方确认该批实际发送的基酒价值4500万元。这4500万元中的3266.64万元作为股份购买款置换陕西杜康公司1.83%的股份,15个工作日内未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过户到四川骄子公司,则四川骄子公司有权要求陕西杜康公司在三日内支付600吨基酒的4500万元酒款等。

购销合同还约定,除置换股权外的酒款由陕西杜康公司在货到仓库验收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将现金转账到指定账户。

上述《购销合同》签订的当天,四川骄子公司还与陕西白水杜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杜康品牌公司)签订《酒水置换股权协议》约定,标的公司(陕西杜康公司)现有登记股东43个,其中包括杜康品牌公司,杜康品牌公司拟转让698万股给四川骄子公司,每股单价4.68元,拟占陕西杜康集团1.83%的股份。转让对价为价值3266.64万元的基酒。

宋清金向澎湃新闻称,签订合同后,四川骄子公司按约定向陕西杜康公司供酒600多吨,但对方分文不付。2019年1月,他发现自己个人竟成了陕西杜康公司的股东,持股1.83%。宋清金说:“就算我们签过《酒水置换股权协议》,那也是公司作为股东,而不是个人。更何况,我对这个变更毫不知情。”宋清金认为,陕西杜康公司此举是为了拒付酒款。

判令撤销工商变更登记

发现自己“被当股东”后,宋清金将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将他登记为陕西杜康公司股东的变更登记行为。

2020年7月29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宋清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7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根据陕西杜康公司提供的申请及相关材料,作出公司变更登记行为。在原有股东出资的基础上,新增股东宋清金,即将杜康品牌公司(出资1883.3万元)变更为杜康品牌公司(出资1185.3万元)、宋清金(出资698万元)。其他股东股权未发生变化。

陕西杜康公司的涉案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同时,申请人一并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出资人)出资情况、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材料。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审查后认为,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遂核准变更登记。

司法鉴定认定,陕西杜康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材料中宋清金的签名为伪造

而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上述申请材料中宋清金的签名及指印为伪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虽在受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时进行了形式审查,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不实,其依据虚假申请材料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一审宣判后,原审第三人陕西杜康公司和杜康品牌公司提起上诉,但被驳回。判决生效后,宋清金“摘掉”了陕西杜康公司股东的名号。

法院判决撤销涉案变更登记

合同纠纷案重审一审将开庭

赢了上述行政诉讼,宋清金转头继续追讨酒款。宋清金的四川骄子公司向渭南中院起诉称,按照约定,其自2017年6月23日起分批向陕西杜康公司运送五粮老酒8年陈酒526.144吨,价值39460800元,运送串香酒123.753吨,价值866271元,合计40327071元。但是,陕西杜康公司收货后未支付任何价款,已构成严重违约。

陕西杜康公司辩称,其于2017年7月7日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酒水置换股权协议》向四川骄子公司支付酒款3266.64万元(1.83%股权),而四川骄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封存检样的酒,其承诺将有品质差异的酒更换为串香酒,但仅更换了86.04吨浓香酒后,又拒绝继续履行承诺,其已构成根本违约。陕西杜康公司称其没有违约,也不存在向四川骄子公司支付酒款及利息的问题。

渭南中院在审理中引用了前述宋清金诉陕西省市场监管局的判决结果,即陕西杜康公司1.83%股权变更登记无效。法院就四川骄子公司供酒多少,价值几何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

2021年9月17日,渭南中院一审判决陕西杜康公司向四川骄子公司支付酒款3050879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从2021年1月15日起以30508796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清偿之日。

一审宣判后,四川骄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除了涉案酒款外,其还对利息的起算之日有异议。

四川骄子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将陕西杜康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的起算时间确定在骄子公司收到西安铁路中院二审行政判决之后,理由是该判决下达后,陕西杜康公司未继续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或支付酒款。而四川骄子公司认为,合同约定酒款应在陕西杜康公司收到酒、验收后两日内付清,即应从2017年8月11日起算利息。

2022年10月28日,陕西高院(17.240, -0.24, -1.37%)将该案发回重审。2023年7月26日,该案重审一审将在渭南中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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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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