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田到餐桌”,食用农产品安全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式实施,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做好法律法规的衔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此番发布的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市场开办者和农产品销售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其中禁用“生鲜灯”成为一大亮点。
生活中,不少消费者都有这样的体会:在超市、菜市场灯光下看着光鲜的肉食、水灵的蔬菜,买回家后却发现并不那么“养眼”。其实,东西还是那些东西,只是灯光不同了。在店里,经营者可能使用了特殊灯具,通过调整光照颜色或在光源外加不同颜色的灯罩,使得所销售的生鲜农产品看起来色泽亮丽美观。这种专门用来给生鲜农产品提色增亮的灯具,被形象地称为“生鲜灯”。眼下,“生鲜灯”在各地超市、菜市场中均被使用,甚至形成了一种“光学营销”套路——红灯搭配冷白光用于鲜肉区,增强肉的新鲜感;绿光搭配正白光用于蔬菜区,让蔬菜看上去更新鲜;冷白光用于海鲜区,让水产看起来更鲜活……
尽管“生鲜灯”让不少消费者大呼上当,但此前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不仅商家对此不以为然,一些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也认为,只要商品质量合格,是否利用“生鲜灯”作为营销手段并不重要。
事实上,无论农产品质量如何,使用“生鲜灯”本身都容易误导消费者,也涉嫌违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按照通常理解,商品的真实色泽,同样在消费者知情权的范畴内,经营者有义务予以真实呈现。而使用“生鲜灯”,更多的是为了提高农产品的“颜值”,进而容易影响消费者的感官判断。
禁用“生鲜灯”,既是重要的纠偏,也是必要的制度堵漏。上述新办法施行前设置了五个月的过渡期,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经营者认识到“生鲜灯”的违法性,远离这种“美颜神器”。同时,应加强监管执法,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358701549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本文链接:https://www.xmnhj.com/h/1916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