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发股份总经理林茂被监管警示 亲属短线交易

北京7月20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林茂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经查明,2023年4月21日,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称,公司时任总经理林茂的母亲于2022年8月24日至2022年12月19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累计买入7.94万股,买入金额104.22万元;累计卖出7.94万股,卖出金额104.65万元。经公司核算,前述交易共盈利2939元,已全额上交至公司。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据此,公司时任总经理林茂的母亲在6个月内多次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3.4.1条、第3.4.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林茂予以监管警示。

林茂,男,1968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现任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职。历任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等职。

建发股份4月22日发布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经自查,公司近日获悉公司总经理直系亲属存在小额交易公司股票并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2022年8月24日至2022年12月19日,该亲属人员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79400股,累计卖出79400股;累计买入金额为104.22万元,累计卖出金额为104.65万元,扣除佣金、印花税等税费后累计盈利2939元。

前述买卖行为构成了《证券法》规定的“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短线交易。公司获悉本次短线交易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交易对象积极配合核查相关事项。经研究,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如下:

1.截至公告披露日,该亲属人员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收益2939元全额上交至公司。

2.本次短线交易行为是该亲属人员根据个人对二级市场的判断所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短线交易并不知情,交易前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亦未告知该亲属人员关于公司经营情况或其他方面的内幕信息,本次交易行为是该亲属人员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违规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3.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该亲属人员未充分了解短线交易相关监管规定所致,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公司将在今后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4.1条规定:上市公司投资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投资者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4.10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时及时披露公告。

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规定: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口头警示;

书面警示;

监管谈话;

要求限期改正;

要求公开致歉;

要求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

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103号

关于对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林茂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林茂,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经查明,2023年4月21日,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称,公司时任总经理林茂的母亲于2022年8月24日至2022年12月19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累计买入7.94万股,买入金额104.22万元;累计卖出7.94万股,卖出金额104.65万元。经公司核算,前述交易共盈利2939元,已全额上交至公司。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据此,公司时任总经理林茂的母亲在6个月内多次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3.4.1条、第3.4.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林茂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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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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