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月19日讯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徐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张志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条,《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张志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徐倩于2016年2月10日在国融证券登记为一般证券业务,于2017年机构内变更为证券投资咨询,随后于2023年5月10日注销。张志刚于2011年9月13日在国融证券登记为一般证券业务,2013年机构内变更为证券投资咨询,2017年机构内变更回一般证券业务,2019年再度机构内变更为证券投资咨询,目前的登记状态为正常。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制度规定不完善及执行不到位。如未及时更新完善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在研究池管理等方面的内控管理有效性欠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不足,对第三方刊载或转发公司研究报告管理不到位。二是证券研究报告制作不审慎。个别研究报告存在内容表述不严谨、分析与结论逻辑一致性不足、未注明引用信息来源、底稿不完整等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六项、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公司合规负责人、研究报告业务负责人于2023年7月28日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你公司应加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管理,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请于2023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3年7月15日
关于对徐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徐倩:
经查,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条,《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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