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月18日讯深交所网站于昨日披露关于对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2023年1月31日,金春股份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0万元至0元。2023年4月15日,金春股份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2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2,700万元至-2,200万元。金春股份于2023年4月25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金春股份2022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529.54万元。金春股份《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2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
金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1条和第6.2.1条的规定。
金春股份于2020年8月24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发行数量为3,00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发行价格为30.54元/股,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陆丹君、汪家胜。
金春股份上市首日开盘报48元,收报58.80元,次日,该股股价最高报104.00元,此后,该股股价一路震荡下滑,于2021年7月28日盘中破发,当日最低报30.05元。截至目前,该股股价仍低于其发行价。
金春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916,2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46,680,830.25元,较原计划多42,626.18万元;公司2020年8月19日披露的招股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42,041.90万元,计划用于年产2万吨新型卫生用品热风无纺布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金春股份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6,951.92万元,其中,保荐费200.00万元、承销费5,497.20万元。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6.2.1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以下为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88号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0万元至0元。2023年4月15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2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2,700万元至-2,200万元。你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529.54万元。你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2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1条和第6.2.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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