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月17日讯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关于对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申昊科技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00万元至3,000万元。2023年4月17日,申昊科技披露《2022年度业绩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6,200万元至6,800万元,与《2022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
申昊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陈如申、时任总经理黎勇跃、财务总监钱英和董事会秘书朱鸯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申昊科技、陈如申、黎勇跃、钱英、朱鸯鸯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申昊科技2022年年报显示,陈如申为公司现任董事长、钱英为公司现任财务总监、朱鸯鸯为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兼总经理黎勇跃任期已满。本次换届后,黎勇跃不再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总经理,也不担任公司其他职位。此外,申昊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陈如申、王晓青。
申昊科技于2020年7月24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发行数量为20,407,0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价格为30.41元/股,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周伟、赵小敏;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620,576,87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570,000,000.00元,公司2020年7月10日发布的招股书显示,公司募集资金将全部投资于研发中心建设及智能机器人生产建设项目、补充营运资金。
申昊科技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总计50,576,870.00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24,528,301.89元。
申昊科技2021年6月3日发布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已获2021年5月17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为:以2020年末公司总股本81,628,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60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9,386,08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同时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8股,合计转增65,302,400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46,930,400股,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股本发生变动,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以及届时公司最新的总股本计算分配比例。
申昊科技于2022年4月7日发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33号”文核准,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55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55,0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55,000.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经深交所同意,公司55,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2年4月11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申昊转债”,债券代码“123142”。
申昊科技上述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于余政工出【2020】20号地块新型智能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申昊科技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62,057.69万元,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55,000.00万元,两次募集资金金额合计为117,057.69万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责令公开说明;
责令定期报告;
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如申、黎勇跃、钱英、朱鸯鸯: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申昊科技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00万元至3,000万元。2023年4月17日,申昊科技披露《2022年度业绩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6,200万元至6,800万元,与《2022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陈如申、时任总经理黎勇跃、财务总监钱英和董事会秘书朱鸯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7月10日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358701549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本文链接:https://www.xmnhj.com/h/1877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