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月11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汇丰银行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办理售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对该行没收违法所得391.39元,处650000元罚款。经计算,共计罚没650391.39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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