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及财务总监陈志被警示 更正三份财报会计差错

北京7月10日讯上交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显示,经查明,2023年4月12日,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将前期部分特定情形的保险经纪业务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对2022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相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分别调减2022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营业总收入0.24亿元、0.86亿元、1.70亿元,调整金额占更正后金额的比例分别为15.78%、25.95%、32.24%。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相应地等额调减营业总成本,不影响其他财务指标。

上交所认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保障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但公司未对相关业务收入确认方式采取准确的会计处理,导致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陈志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决定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陈志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4月12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22年1月收购了爱豆科技有限公司。爱豆科技旗下有保险经纪公司,以通过签约经纪人和通过合作公司两种模式开展保险经纪业务。爱豆科技对其保险经纪业务持续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公司在将爱豆科技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后按照一贯性原则,在2022年前三季度定期报告中对前述保险经纪业务也采用“总额法”列报。年审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经过更深入比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相关监管指引,结合爱豆科技自身业务实际情况,认为其保险经纪业务中,涉及合作公司的保险经纪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更加谨慎。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对2022年一季度合并财务报表、2022年三季度合并财务报表及2022年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如下:

大智慧及财务总监陈志被警示 更正三份财报会计差错

大智慧及财务总监陈志被警示 更正三份财报会计差错

公司年报显示,陈志自2017年3月31日至2025年2月16日任公司财务总监。陈志,曾任四川中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现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第2.1.4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3.1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保证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履职,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声明和承诺,切实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3.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应当积极作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董事应当履行以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媒体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规定: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口头警示;

书面警示;

监管谈话;

要求限期改正;

要求公开致歉;

要求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

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099号

关于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大智慧,A股证券代码:601519;

陈志,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3年4月12日,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将前期部分特定情形的保险经纪业务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对2022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相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分别调减2022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营业总收入0.24亿元、0.86亿元、1.70亿元,调整金额占更正后金额的比例分别为15.78%、25.95%、32.24%。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相应地等额调减营业总成本,不影响其他财务指标。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保障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但公司未对相关业务收入确认方式采取准确的会计处理,导致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陈志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 条、第4.3.1条、第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陈志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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