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月2日讯证监会网站近日披露江西证监局《关于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杨业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王昱涵、张峻晓、鞠兴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业务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如邀请外部专家制度不完善,未规定社会声誉、处罚记录要求;未及时修订投价报告相关制度;对于证券研究报告中语法错误、错别字的责任承担规定不合理;对《每日一图》市场影响审慎性评估有效性不足。二是部分证券研究报告存在个别数据底稿不完善,个别数据与源数据不一致,单位错误,个别调研存在先调研后审批等情况。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八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国盛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杨业伟作为该证券研究报告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九条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2022年8月30日王昱涵将制作的“每日一图”通过微信工作群向客户发送,造成不良影响。该图片产品发布之前,依次经过时任策略首席分析师张峻晓、质量控制和合规人员的审核。鞠兴海时任研究所副所长,为研究所合规质控总复核人。
王昱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张峻晓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九条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鞠兴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和《高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高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王昱涵、鞠兴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张峻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显示,杨业伟的执业机构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登记日期为2020年5月7日至今;王昱涵的执业机构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登记日期为2021年7月5日至今;张峻晓的执业机构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登记日期为2018年11月4日至今。
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廉洁从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公司章程、公司制度和劳动合同等规定的职责,并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意识,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公平竞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履行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书面承诺;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投资者,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审慎稳健,牢固树立风险意识,独立客观,不受他人非法干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业务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如邀请外部专家制度不完善,未规定社会声誉、处罚记录要求;未及时修订投价报告相关制度;对于证券研究报告中语法错误、错别字的责任承担规定不合理;对《每日一图》市场影响审慎性评估有效性不足。二是部分证券研究报告存在个别数据底稿不完善,个别数据与源数据不一致,单位错误,个别调研存在先调研后审批等情况。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八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完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相关制度机制,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切实全面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3年6月29日
关于对杨业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业伟:
经查,我局发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某证券研究报告存在个别数据与源数据不一致、单位错误等情形。
你作为该证券研究报告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九条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3年6月29日
关于对王昱涵、张峻晓、鞠兴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昱涵、张峻晓、鞠兴海:
经查,2022年8月30日,王昱涵将制作的“每日一图”通过微信工作群向客户发送,造成不良影响。该图片产品发布之前,依次经过时任策略首席分析师张峻晓、质量控制和合规人员的审核。鞠兴海时任研究所副所长,为研究所合规质控总复核人。
王昱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张峻晓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九条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鞠兴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和《高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高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昱涵、鞠兴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峻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3年6月29日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358701549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本文链接:https://www.xmnhj.com/h/1812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