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深圳分行被罚1175万元 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等

北京6月26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存在擅自提供对外担保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七条第项规定,决定对该分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44万元,处罚款人民币1175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原文:

中信银行深圳分行被罚1175万元 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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