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权利(性权利规定在民法典哪一条)

性权利性权利

从性的生物学基础来说,胎儿只有三个月大的时候,虽然男女生殖器还没有分化,只是一个“肉胀”,但可能会出现“勃起”;男人和女人都可能有最后一次勃起,直到最后一缕阳光。

这就是性,它与生俱来,伴随生命,贯穿一生;只是不同年龄段的表现不同罢了。再者,性不仅仅是性交,而是性的一切表现。勃起是最直观的。

这也是性权利(性人权)不可剥夺的生物学原因,就像人的生存权一样,是不言而喻的公理。

法定结婚年龄不是性交的最低年龄。

然而,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发展中,性一直被定义为“阴茎插入阴道”的唯一活动。因为儿童很少能够进行这样的性交,所以性被认为“不适合儿童”。

那么,什么年龄的性交“合适”呢?直到20世纪,任何社会对此的思想和规定,其实都是“适婚年龄”。有时甚至是“适婚年龄”,否则会被嘲笑,甚至被骂被罚。关于性交,

人基本都是顺其自然的,不管年龄多大,有什么就有什么,没什么不好。

因此,所谓“法定结婚年龄”并不是“禁止性交”的年龄限制。如果是比较年轻的,那就只发生关系不结婚吧。虽然在一些禁止婚前性行为的社会,这两者是一体的,但是在中国现有的任何一部法律中都没有禁止婚前性行为的规定。

只有在现代工业社会,性才被认为有可能损害大规模生产所必需的组织纪律。所以黑粉色出现了各种专门控制性的法律条文。首先也是最重要的,禁止与女生发生性关系。在今天的中国,

是“与不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行为属于强奸”的法律规定,也是“性行为只能发生在成年人之间”的民间道德原则。

这是为了防止侵权还是为了赋予权利?

我国一般人认为“与不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的法律完全是为了防止女童受到侵害。但人们常常忘记,这意味着女人在14岁生日的第二天就有了和别人睡觉的权利。

对方不再被强奸,她也不再被强奸。

所以这个法律全世界都叫“法定性同意年龄”,也就是说,低于这个年龄,女生就算想发生性关系也没用,她无权做出“同意上床”的承诺;所以对方必须被判定为“违背对方意愿”,这是铁钉的强奸。恰恰相反,

过了这个年龄,女人说愿意不愿意,有法律效力;她想要的任何性交都不能再被视为强奸。

早在1953年,性社会学大师赖克就在其著作《年轻人的性权利》中指出,这实际上赋予了年轻人性交的权利。后来在60年代的“性解放运动”中,美国青年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并将其进行到底。

因此,赖克被称为“性革命的教父”。

如果中国很多人真的明白这一点,恐怕会震惊。其实人们不知道,中国规定的14岁其实很低,美国有些州定在16岁甚至18岁。这是最后的手段;别忘了,就在50年前,

15岁结婚的人很多。他们都被判强奸罪吗?

特别是,如果14岁太年轻,你觉得应该是多少岁?根据什么?别忘了,中国《劳动法》最低就业年龄是16岁。

重点:为什么要一刀切?

当然,“法定性同意年龄”也限制了这个年龄以下女孩的性权利。但是,如果你反对这个的话,你觉得多大年纪才算早?这是基于什么?

其实这个规律的关键点不在于多大比较好,而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不同。女生发育有早有晚,怎么可以一刀切?尤其是最近,年轻女孩的发育不仅越来越早,而且个体差异也越来越大。

硬性约定“14岁”的规定,已经越来越脱离实际。

可是,在我们中国这样的法律制度中,所有的规定都不得不一刀切,就连伸缩余地也还是一刀切的。因此,“性的法定承诺年龄”这个问题更加深刻的意义是:难道我们就没有办法避免一刀切,更加因人而异地立法与执法吗?

走向新的裁定制度

其实,这个世界上早就有人极大地缓解了一刀切的问题,那就是美英的陪审团制度。在这个制度里,法律条文和判例仍然存在,但是此时此地的那个陪审团,却可以依据此人此事和此景此情,做出有差别的裁定。例如,

同样是XX岁以下,有些情况就会被判定为是强奸,但是另外一些情况则不是强奸;只要陪审团根据普通人的常识做出判断,那么他们的判决就是合法的、有效的。

当下,中国人正在热议“嫖宿幼女罪”应不应该废除。这其实是一个表面问题,因为这个法律规定,在出台的时候就是一刀切,要废除的呼声又是一刀切。切来切去,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在现实生活中,

有没有人以“嫖宿幼女”为名,实际上是强奸幼女?当然有。可是,14周岁以下自愿做“小姐”的有没有?也确实有啊。那么,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律岂不是两头不讨好?

关键问题是,我们中国的法律为什么一定要如此之傻,而且非要一条道走到黑?如果我们有健全的陪审团制度,那么究竟是强奸还是嫖宿这么一个小问题,

12个成年人还搞不清楚吗?为什么非要青天大老爷们定出现在这样的一刀切的法律条文吗?

人权的时空给定

说到最后,我们不得不讨论一下:一切性权利,其实都只能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里实现。如果我们不幸生活在封建社会里,又在一个封闭的乡村,那么即使实行陪审团制度,我们的性权利恐怕也仍然得不到保障,

反而不知道会被判成什么罪。

所以说,伸张性权利,与落实性权利,这真的是两回事,两者在西方相差了至少50年,在中国呢,谁知道呢。再所以说,我们既要百折不挠地宣讲性权利,也要耐心地等待社会跟上我们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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