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月9日讯铭普光磁昨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铭普光磁表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6月5日,铭普光磁发布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预计不超过41,7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光伏储能和片式通信磁性元器件智能制造项目、车载BMS变压器产业化建设项目、安全智能光储系统智能制造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最终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6,300.00万股,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同意注册文件为准。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发行对象所认购股票的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最终是否存在因关联方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形,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变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杨先进、焦彩红夫妇。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关于本次发行的目的,铭普光磁表示,抓住光伏储能行业快速发展、网络通信磁性元器件迭代升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通信系统绿色转型和的市场机遇,扩大公司产能规模,提升持续盈利能力;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增强资金实力,支持业务快速发展。
铭普光磁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杨可意、陈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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