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月7日讯英利汽车昨日晚间披露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通知的公告称,公司于昨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本所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并收到你公司申请文件后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
英利汽车提示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英利汽车于2023年4月18日披露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将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进行,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英利汽车本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5,119.58万元,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448,275,947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用于高端汽车模具智造中心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造中心建设项目、高性能挤出型材和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无确定的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英利汽车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英利汽车的控股股东为开曼英利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开曼英利持有公司股份1,298,704,372股,占总股本的86.91%。英利汽车实际控制人为林启彬、陈榕煖、林上炜、林上琦、林臻吟;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林启彬、陈榕煖、林上炜、林上琦、林臻吟通过开曼英利与鸿运科技合计控制英利汽车1,298,812,972股,占英利汽车总股本的86.92%。
本次发行完成后,按照发行上限448,275,947股测算,开曼英利持股比例为66.86%,仍为英利汽车控股股东;林启彬、陈榕煖、林上炜、林上琦、林臻吟合计控制英利汽车权益的66.86%,仍为英利汽车实际控制人,英利汽车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英利汽车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英利汽车表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旨在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升服务能力与促进产业化升级;保持公司市场竞争地位和响应国家制造强国规划的重要部署;优化公司财务结构,补充公司发展资金。
英利汽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李艳梅、黄新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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