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月1日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2021年,上海浦东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1.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批;2.对境内非金融机构股东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比例超标审查不严;3.个人经营贷款违规用于购房;4.个人经营贷款违规流入资本市场;5.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6.同业单一客户风险暴露集中度违反监管规定。
上海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项、《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责令上海浦东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共计190万元。
资料显示,上海浦东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的大股东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5%。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
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
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
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披露信息的;
未按要求执行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的。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未按要求对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审查、审核或披露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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