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花瓶独董”

告别“花瓶独董”

中国的独董制度正迎来22年来首次重大制度改革。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4月14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不懂事不独立”“花瓶独董”“人情董事”成为独董被长期诟病之处,此次独董改革对此类问题进行了实质性改善。比如,在独立性条件方面,完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建立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强调独立董事不得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在提名选聘方面,要求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推动中小股东积极行权;坚持“零容忍”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独立董事不履职不尽责的责任追究力度,对独立董事不勤勉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合法权益的,依法严肃追责。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1月*ST康美集体诉讼案一审判决相关独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及金额上亿元,这一度引起上市公司独董辞职潮,“月薪万元赔偿或上亿,薪酬与赔偿差异过于悬殊”成为大多数独董辞职的共同原因。此番独董改革针对该问题亦进行调整,《意见》明确,结合独立董事的多种情况综合判断,合理认定独立董事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比例和金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与此同时,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符合上市公司需要的相关责任保险业务,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职的风险。

八方面着手完善独董制度

近日,针对独董改革的《意见》和《办法》相继出台。

《意见》从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定位、优化独立董事履职方式、强化独立董事任职管理、改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加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严格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监督管理、健全独立董事责任约束机制等内外部监督体系等八个方面提出了改革任务。《办法》则根据《意见》确定的重点改革任务,进一步细化独立董事制度各环节具体要求,构建科学合理、互相衔接的规则体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在肯定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作用和重要意义的基础上,针对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从独立董事的地位、作用、选择、管理、监督等方面作出制度性规范,使独立董事监督事项更聚焦、职能更优化、履职保障更充分、责权利更匹配、监督更有力,对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快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认为,此番独董改革意味着全面注册制之后的中国资本市场的新改革方向,不仅能够提升中国独立董事人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更加能够实现独立董事办公履职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独董改革的重点之一是充分发挥独董作用,而清晰的职责定位被视作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提到,长期以来,各方对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以及应当监督的重点存在模糊认识,独立董事职责范围不聚焦、不系统。这导致独立董事对自己承担的核心职责不甚清楚,在其应当监督的关键领域发挥的作用不够,同时独立董事的身份特点也决定了其不足以承担过多职责,“蜻蜓点水”式的履职效果不佳。

此番独董改革即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针对性调整。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对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既全面概括、又重点聚焦,明确独立董事要履行好董事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其中监督作用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目标。考虑到财务造假、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仍是中国资本市场的突出问题,而独立董事可以凭借独立性、专业性优势在利益冲突事项上保持客观中立,为了更好发挥其在关键领域的监督作用,在借鉴国际最佳实践、结合中国特色和资本市场发展阶段特征的基础上,将独立董事的监督重点聚焦在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上,强化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财务会计报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薪酬等关键领域的监督作用,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尤其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让独董“既懂又独”

“‘花瓶独董’将逐渐消失;过去独董不‘独’,以及独董不‘懂’的难题有望迎刃而解。”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告诉《财经》记者。

“独立性是独董的显著特征和最基本任职要求,但目前对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资格认定的监督管理存在短板,在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集中、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发挥作用不充分的背景下,存在独立董事素质良莠不齐、‘人情董事’的情况。《意见》着眼于提升独立董事独立履职的能力,提出要完善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选举、持续管理等各环节制度。”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在独立性条件方面,完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建立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强调独立董事不得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

在提名选聘方面,要求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推动中小股东积极行权。

在持续管理方面,建立独立性的定期测试和披露机制,保证其能够持续独立履职。

制定独立董事职业道德规范,倡导独立董事塑造良好职业形象,探索建立独立董事信息库,鼓励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财务会计、金融、法律等业务专长,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的人士担任独立董事,拓宽优秀独立董事来源。

同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加强对独立董事任职和选任的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聘管理的监督。

“中国需要的是‘既懂又独’的独立董事。此番独董改革从提名、资格审查、选举、持续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链条优化独董选任机制,能够相对改善独董选任质量。同时,独董兼任公司家数从五家压缩至三家,有助于独董的专注和勤业。而且,独董改革提倡差额选举和累积投票制,这能够带来独立董事对于独董工作的重视和珍惜。”田利辉告诉《财经》记者。

董登新亦表示,过去的独董,大多与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存在一定关系,并非真正独立。缺乏独立性的独董一定程度上成了摆设,难以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开口说不,“为五斗米折腰”的情况并不少见。通过此次独董改革,独董不仅更为独立,而且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将会更为谨慎履责,更为尽责。独董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所提高,对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等都至关重要。

“关于独董的独立性、职权太小履职不便、钱少事多责任大、独董是否有存在必要等诸多问题,在《意见》中都有应对措施。”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向《财经》记者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目前独立董事缺乏有效的前置把关手段,在独立董事不占多数的董事会结构中,独立董事即使有异议也不能左右最终的决策结果,不利于提前防范资本市场关键领域的风险。

对此,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增加独立董事区别于其他董事的履职手段,促进独立董事个人履职向依托组织履职的转变,进一步强化监督力度。

一方面,搭建独立董事有效履职平台,完善独立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审计、提名、薪酬等专门委员会机制,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另一方面,前移监督关口,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披露等重大事项在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关联交易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强化关键领域监督力度。

独董责任“松绑”又“施压”

当上市公司出现问题时,独董责任如何界定,是市场普遍关心之处。2021年11月*ST康美集体诉讼案一审判决第一次涉及独立董事连带赔偿,且涉及金额过亿。此后,市场出现一轮独董辞职潮。而在独董辞职原因中,“一旦上市公司暴雷,可能面临巨额赔偿,收入与赔偿不成正比”被提颇多。

此番独董改革针对该问题进行了调整。《意见》按照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兼顾独立董事的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履职依赖公司配合等特点,明确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在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信息披露负有法定责任的基础上,推动针对性设置独立董事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认定标准。结合独立董事的主观过错、在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了解信息的途径、为核验信息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综合判断,合理认定独立董事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比例和金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既要坚持从严监管,尽快填补对独立董事履职行为行政监管的法律空白,又要避免不合理地放大独立董事履职风险。

与此同时,为了加强对独董的保障,《意见》还要求上市公司从组织、人员、资源、信息、经费等方面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确保独立董事依法充分履职,强化对相关主体不配合、阻挠独立董事履职的监督管理,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符合上市公司需要的相关责任保险业务,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职风险。

此番改革,一方面对独董可能承担的潜在连带责任等进行“松绑”,另一方面又为敦促其勤勉尽责而加以“施压”。

《意见》要求压实独立董事履职责任,进一步规范独立董事日常履职行为,从工作时间、工作记录、兼职家数等方面规范独立董事履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自律管理等方式,加大对独立董事履职的监管力度,督促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坚持“零容忍”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独立董事不履职不尽责的责任追究力度,对独立董事不勤勉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合法权益的,依法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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